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限值
由于公用电网中的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对用电设备和电网本身都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世界许多国家都发布了限值电网谐波的国家标准,或由权威机构制定限制谐波的规定。制定这些标准和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限制谐波源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把电网谐波电压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使接在电网中的电器设备免受谐波干扰而能正常工作。
世界各国所制定的谐波标准大都比较接近。我国原水利电力部于1984年根据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批转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22]。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23],该标准从199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下面的内容均引自该标准。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公用电网,允许电压谐波畸变率也不相同。电压等级越高,谐波限制越严。另外,对偶次谐波的限制也要严于对奇次谐波的限制。表2-1给出了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
公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店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中规定的允许值。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基准短路容量时,可按式(2-15)修正表2-2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式中 Sk1——公共连接点的最小短路容量(MVA);
Sk2——基准短路容量(MVA);
Ihp——表2-2中第n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
In——短路容量为Sk1时的第n次谐波电流允许值(A)。